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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企業產品參加國內的展覽會如何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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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0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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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規模的展覽會也吸引了越來越多國外企業的注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展覽品監管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準進口單證冊項下進出口貨物監管辦法》的規定,進口展覽品包括下列貨物、物品:1、在展覽會中展示或示范的貨物、物品;2、為示范展出的機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3、展覽者設置臨時展臺的建筑材料及裝飾材料;4、供展覽品做示范宣傳用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等。
根據規定,展覽會開幕前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提交展覽會批準文件、進口展覽品總清單等資料,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展覽品進口時免交進口關稅和其它稅費,但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參展商,應向海關提供相當于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海關認可的其他方式的擔保。在海關指定場所或海關派專人監管的場所舉辦展覽會,可免于向海關提供擔保。展覽品必須在進境后的6個月內復運出境,如需延期,應報經主管海關批準。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將展覽品移出監管場所。海關將在展覽品出境后退還原先的保證金。
展覽品如轉為正式進口貨品,主辦單位、參展商等應向海關辦理正式進口手續,并相應繳納各項稅費。如展覽品涉及監管證件管理的,還應交驗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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