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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展覽會公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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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0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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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國際展覽局全體大會由締約國任命的代表組成,每個國家可有一至三名代表。
第二十七條 全體大會召開定期會議以及特別會議。它對本公約規定的國際展覽局權限內的所有問題做出決定,是國際展覽局的最高權力機構。全體大會特別要:
a) 討論、通過和公布關于國際展覽會注冊或認可、分類和組織的規定以及關于國際展覽局正常運作的規定。全體大會可在本公約規定范圍內做出強制性規定,由希望享有國際展覽局注冊優勢的展覽會組織者遵循;制定示范性規定,作為這些組織者的指南;
大會可在本公約規定范圍內為希望獲得國際展覽局注冊的展覽會組織者做出強制性規定和供他們參考的示范性規定;
b) 編制預算,審核及批準國際展覽局賬目;
c) 批準秘書長報告;
d) 根據需要設置委員會,任命執行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成員;
e) 批準根據本公約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締結的國際協議;
f) 根據第三十三條通過修改草案;
g) 任命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1. 每個締約國政府,不論其代表人數多少,在全體大會中只有一票表決權。如果締約國政府欠繳本公約第三十二條項下的認繳款總額超過其當年和上一年應繳款總額,其表決權將被中止。
2. 至少有三分之二有表決權的成員國出席,全體大會方有資格行使職能。
如未達到該法定數,全體大會應推遲至少一個月后再次召開,議程相同。在這種情況下,要求的法定數應減至有表決權的締約國數量的一半。
3. 投票表決贊同或反對時,應獲出席會議的代表團的多數票,方可形成決議。但下列情況應要求有三分之二多數:
a) 通過本公約修正案的議案;
b) 起草及修改規章;
c) 通過預算,批準締約國年度認繳額;
d) 根據上述第五條批準更改展覽會開幕或閉幕日期;
e) 對同締約國境內展覽會相競爭的非締約國境內舉辦的展覽會予以注冊或認可;
f) 縮短本公約第三條規定的間隔期;
g) 接受締約國對修正案所作的保留。此類修正案按第三十三條規定,應以五分之四多數通過,有的則需要要一
一致通過;
h) 批準國際協議草案;
i) 任命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1. 主席由全體大會以秘密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締約國政府代表中選舉產生,任期2年。在任期間,他不代表本人所屬國家。主席可以連任。
2. 主席召集并主持全體大會會議,確保國際展覽局正常運轉。如主席缺席,其職能由主管執行委員會的副主席代為行使;如該副主席亦不能行使此職能,則由其他副主席中的一位按當選順序代為行使。
3. 副主席應由全體大會從締約國代表中選舉產生,其執任性質及任期,特別是其分管的委員會,均由全體大會決定。
第三十條
1. 執行委員會由12個締約國的代表組成,每個締約國推選一名代表;
2. 執行委員會應:
a) 為展覽會所展示的人類奮斗確定分類標準,并使其不斷更新;
b) 審查所有要求注冊或認可展覽會的申請,連同該委員會的意見一并提交全體大會通過;
c) 執行全體大會賦予的任務;
d) 向其他委員會征詢意見。
第三十一條
1. 秘書長應為締約國國民,并依本公約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予以任命。
2. 秘書長應遵照全體大會及執行委員會的指示,處理國際展覽局日常事務。他負責編制預算草案,向全體大會提交賬目及活動報告。秘書長代表展覽局,尤其是在法律事務方面。
3. 全體大會決定秘書長的任期和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國際展覽局的年度預算應由全體大會根據第二十八條第 3款規定通過。預算須考慮到國際展覽局財務儲備、各類收入、以及上一財政年度結轉的借貸差額。國際展覽局的經費須從這些來源及締約國認繳款中支出,該認繳款額依照全體大會確定的每一締約國的份額計算得出。
第三十三條
1. 任何締約國政府可就修正本公約提出議案。議案內容及修改理由須送達秘書長。秘書長須盡快將其轉給其他締約國政府。
2. 修正議案須列入全體大會一般會議或特別會議議程。全體大會須在秘書長轉送修正議案之日起至少3個月后召開。
3. 全體大會根據前款和第二十八條規定通過的每一個修正議案,須由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提交本公約所有締約國政府予以接受。自有五分之四締約國政府通知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表示接受之日起,修正議案即對所有締約國生效。但是有關本款、第十六條及其所提附錄的修正議案,須經所有締約國政府通知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表示接受,方可生效。
4. 任何希望對接受修正案做出保留的政府,須將提出保留的條件通知國際展覽局。全體大會對是否接受該保留做出決定。它允許那些有助于保護有關國際展覽會既定地位的保留,拒絕那些可能產生特權地位后果的保留。如果保留被接受,提出保留的締約國須計入修正案接受國之列,以計算上述五分之四多數。如果保留被拒絕,提出保留的政府須在拒絕接受修正案與無保留地接受之間做出選擇。
5. 修正案一經根據本條第三款生效,任何拒絕接受該修正案的締約國,如認為合適,可采取下述第三十七條規定。
據第二十八條第 3款規定通過。預算應考慮到國際展覽局的財務儲備、各類收入以及前幾個財政年度結轉的資產借貸狀況。國際展覽局的支出應與這些收入及締約國的認繳款相抵。該認繳款額依照全體大會所確定的分配給每一締約國的認繳份額計算得出。
第三十三條
1. 任何締約國政府均可就修訂本公約提出議案。議案文本及修改理由應傳送給秘書長。秘書長應盡快將其轉給其他締約國政府。
2. 修正議案應列入全體大會一般會議或特別會議議程。該全體大會召開之日與秘書長轉送修正議案之日至少應間隔3個月。
3. 全體大會根據前款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通過的每一個修正議案,均應由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提交本公約所有締約國政府予以接受。自五分之四締約國政府通知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表示接受之日起,修正議案即對所有締約國生效。但有關本款、第十六條及該條所提附件的修正議案,須經所有締約國政府通知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表示接受,方可生效。
4. 任何希望對接受修正案做出保留的政府,均應將提出保留的條件通知國際展覽局。全體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該保留。它應允許有助于保護國際展覽會既定地位的保留,拒絕可能產生特權地位后果的保留。如果保留被接受,提出保留的締約國應計入修正案接受國之列,以計算上述五分之四多數。如果保留被拒絕,提出保留的政府應在拒絕接受修正案與無保留地接受修正案之間做出選擇。
5. 修正案根據本條第三款一經生效,如認為合適,任何拒絕接受該修正案的締約國均可按本公約第三十七條退出本公約。
第三十四條
1. 若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政府就本公約的適用或解釋發生爭議,并且不能由根據本公約規定賦予決定權的機構予以解決,那么該爭議即構成爭議當事方協商的主題。
2. 如果幾經協商不能在短期內達成協議,任何當事方可將爭議提交國際展覽局主席,并請主席指定一名調解人。如果調解人不能使爭議當事方達成解決協議,則應向國際展覽局主席提交報告,并注明爭議的性質和程度。
3. 一旦宣告未能達成協議,該爭議即成為仲裁標的。為此,自報告送達爭議各當事方之日起2個月內,任一當事方均可向國際展覽局秘書長提交仲裁申請并申明該方已選定的仲裁員。其他一方或若干當事方應在2個月內指定各自的仲裁員。如果未能如此,任一當事方均可通知國際法院主席,請求其指定一名或若干名仲裁員。如果幾個當事方為前款所述之目的共同行事,則被視為一個整體。如有疑問,則由秘書長決定。被選定的仲裁員們還要額外提名一位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們不能在2個月內就這一人選達成一致,國際法院主席在接到任一當事方通知后,負責指定這一仲裁員。
4. 仲裁機構依成員多數做出裁決。如果仲裁員的贊成票數與反對票數相等,額外指定的仲裁員的投票具有決定性意義。這一裁決是最終裁決,對各當事方均具約束力,當事方沒有上訴的權利。
5. 任何國家在簽署、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均可宣布不受上述第三款和第四款的約束。在與對上述條款持保留立場的成員國打交道時,其他締約國也不受這些條款的約束。
6. 任何根據前款作出保留的締約國,均可隨時通知托管國政府放棄保留。
第三十五條 任何聯合國成員國、或系非聯合國成員的國際法院章程成員國、或系聯合國各專業機構或國際原子能機構成員國、及提出加入申請并經國際展覽局全體大會有表決權的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國家,均可加入本公約。加入文件須由法蘭西共和國政府保存,并于交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應通知締約國和加入國政府及國際展覽局:
a)根據第三十三條修正案的生效;
b)根據第三十五條的加入;
c)根據第三十七條的退出;
d)根據第三十四條第五款提出的保留;
e)本公約的終止,假如出現這種情況。
第三十七條
1. 任何締約國政府均可書面通知法蘭西共和國政府,退出本公約。
2. 退出將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年后生效。
3. 如果因退出而使締約國政府數量減至不足7個時,本公約將自行終止。秘書長依據締約國政府間就解散國際展覽局可能達成的任何協議,負責有關清算問題。除非全體大會另有決定,否則資產應在締約國政府間按照其自成為本公約成員國以來所認繳數額的比例進行分割。如有負債,也同樣由這些政府按當時財政年度確定的認繳額比例分攤。(1972年11月30日于巴黎)
來源:新華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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