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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府部門不得主辦或者承辦經營性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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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0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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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除國家有關部門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外,各級行政機關不得主辦或者承辦經營性展覽,并不得違背企業意愿,采取或者變相采取行政手段要求企業參展。
3月16日,上海市政府發言人焦揚在上海市政府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剛出臺的《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據了解,該《辦法》限制了政府部門和機構辦展
,同時加強了對展覽活動的市場監管。
焦揚介紹,展覽業是具有較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新興都市型產業。上海的展覽業有著良好的經濟、文化基礎和得天獨厚的地理優勢,十幾年來發展十分迅速。
資料顯示,上海會展業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全國性或國際性會展數量以每年近20%的速度遞增。1990年,上海每年舉辦的展覽會只有40個,展覽面積10萬平方米。到了2000年,上海市會展猛增至270個,會展直接成交額超過450億元。而2003年,上海會展業更呈現蓬勃生機,交易額達550億元,會展直接收入達18億元,占全國總量的45%,躍居全國會展城市之首。2010年世界博覽會的申辦成功,更使上海的會展業吸引了全球的眼光。
不過,當前上海展會產業還存在著缺乏統一管理協調體制、對辦展主體行為缺乏有效的規范和約束機制、展覽市場信息不對稱等問題,阻礙了展覽業的進一步發展。據介紹,因為管理不善,國際展到處開花,展覽“撞車”問題也很嚴重,曾出現短時期內出現3個汽車展的情況。為此,為了促進上海市展覽業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上海制定了《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
焦揚介紹,辦法明確限制了政府部門和機構辦展。鑒于舉辦展覽主要是盈利性行為,政府部門應當轉變政府職能,逐漸從該市場行為中退出,讓市場主題成為展覽業競爭、發展的主角。
限制政府辦展的同時,《辦法》也加強了對展覽活動的市場監管。《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本市展覽業市場秩序的監管,查處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另外,為了避免展覽“撞車”,《辦法》還設立了國際展覽審查的協調機制;為了增強展覽信息的透明度,《辦法》要求,上海市外經貿委應會同其他展覽項目審批部門制定《年度國際展覽名錄》,并及時在中國上海網站上予以發布。
來源:國際金融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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